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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纪委监委出台《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“十五不准”行为规范(试行)》

发布日期:2018-09-05 浏览量:


 

“不准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,或发表、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、文章等”“不准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、拉帮结派等‘小圈子’和庸俗关系”……近日,省纪委监委研究制定《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“十五不准”行为规范(试行)》,印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遵照执行。

执纪必先守纪,律人必先律己。制定该《行为规范》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“打铁必须自身硬”等一系列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要求,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。该《行为规范》以纪律处分条例、监察法、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等为根本遵循,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,紧紧围绕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易发多发领域,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要求,延伸监督范围,强化自我监督。

该《行为规范》坚持“规在纪前、规严于纪”原则,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严于一般党员干部,如“不准在担负工作任务期间饮酒”“不准打官腔、摆架子、耍特权”等,均彰显了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当标杆、做表率的鲜明态度。《行为规范》体现了有效管用、简便易记、务实可行的特点,着力引导全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、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,自觉接受各方监督。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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