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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四种形态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

发布日期:2016-04-13 浏览量:

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王岐山同志指出:“全面从严治党,要运用监督执纪‘四种形态’:让咬耳朵、扯袖子,红红脸、出出汗成为常态,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,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,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。”这“四种形态”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,为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,是对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方针的落实,是警示教育大多数的政治任务,是推进从严治党、依规治党内涵的进一步深化。

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贯穿了管党治党“全面”和“从严”的根本要求,传承了党的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的一贯方针。惩戒不是目的,主要在于警示,治病的根本关键是为了救人。一个人犯点错误不要紧,只要敢于面对,勇于承担,敢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,仍然是一个好同志。一个人有了错误不能避免讳疾忌医、有病不治,小错不断,酿成大错,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那就麻烦了。常言道:“良药苦口利于病,忠言逆耳利于行”。不要听不得不同意见,有了小毛病,提醒警示是真诚的关心、是热心的帮助、是诚挚的爱护。不要误以为是与你过不去、是找茬,要诚心实意听进良言,虚心接受关爱意见。说到底“四种形态”,其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自我净化、自我完善、自我革新、自我提高的能力。对党员干部的管理,“四种形态”运用好了,就改变了以往要么是“好同志”,要么是“阶下囚”的不负责任的粗放管理状况。“四种形态”更具有现实针对性,发力反腐更精准,防微杜渐更实际,宽严相济更清晰,教育惩处更严厉,可标本兼治,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、关心爱护。

要准确把握“四种形态”的根本内涵。“四种形态”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实践的创新。第一种形态告诫全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、相互交换不同意见、谈心、咬耳、红脸、出汗要成为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常态,从意识形态上解决党员干部思想不纯,动机不良,违规“出轨”问题。第二种形态发挥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的惩戒功能。对那些触犯了纪律红线,情节轻微,问题不严重,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,严肃党纪和党规,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,让违纪的同志受到纪律惩戒,增强对党纪的敬畏,发挥警示教育作用,防止“好同志”变成“阶下囚”。第三种形态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。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做出重大职务调整、停职反省、悬崖勒马,以防一错再错,滑向深渊,贻害终生。第四种形态体现的是监督执纪对重大违纪人员的严厉惩处。我们要把握好“四种形态”,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,管到位、严到份,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、明底线、守规矩。

“四种形态”如何落实,是各级党组织从严治党履职尽责的关键所在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、纪严如法的要求。在实际工作中,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形成一个共识,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要直面问题敢抓敢管,不论是谁只要是触犯了纪律红线、破坏了党纪党规就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,有害虫就啄出来,治病树、拔烂树。只有这样,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、遏制腐败增量,才能祛邪扬善、匡扶正气,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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